“我们热恋时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面临分手,到底该如何处置那套
房产?”近日,达城市民赵先生遇上这样的尴尬事。
据赵先生介绍,他与女友恋爱3年,并于去年订了婚,随后共同出资在达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男女双方各出资6万元付首付,剩下的由他按揭支付。如今,两人因性格不合,爱情走到终点。但女友称分手后她要占据该房产,从现在开始月供也由她支付。看着昔日热恋女友如此冷漠无情,赵先生十分苦闷。“房产分割是按房产证上的名字对半分还是按出资比例分?升值部分又该如何划分?”赵先生希望知道答案。
天仁和郑传富答复:对于此事,因当初男、女双方时都是以所有权人身份出现,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其次,即使有材料证明当初各自的出资比例,但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按出资比例来享有所有权,也应视为共同拥有,对半分割。而对于房屋的升值部分,只要是属于房屋自身价值的那部分,也应均分。
郑最后提醒:年轻情侣购房前双方签署协议或婚前财产公证都不是新鲜事。“不要把感情和金钱混淆在一起,如果在热恋的时候,财产分得清楚一点,那么以后如果真的不能走在一起,也可以和平分手,不会因为金钱的问题导致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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