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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购买婚房视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

时间:2011-11-28 15:39来源: 作者:田潇

  据《中国地产市场》报道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专家点评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解释》对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规定。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释》一经出台,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甚至有年轻夫妻在《解释》发布的第二天就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原在一方名下的单独产权变更为两个人的共同产权。有的人质疑《解释》是搞性别歧视,“重男轻女”,因为在当前情况下特别是在农村,婚前买房的大多是男方。也有的人认为《解释》是保护强者,“弱肉强食”,因为的大都是有钱的一方,等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同看法倒也正常。不过,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实际上进行了修改法律的工作,而根据《立法法》,法律的修改权无疑是属于原立法机关的。另外,不知这次《解释》的规定,是否符合《婚姻法》确定的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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