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情况下,丰台区居民谢先生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事后,谢先生一纸诉状将强拆组织方南苑乡政府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南苑乡政府组织的此次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构成违法。
2009年4月,丰台区建委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其进行地铁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项目拆迁,谢先生的家正好在拆迁范围之内。
谢先生说,在拆迁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2010年4月8日,由南苑乡政府组织的不明人员将谢先生家人强行拖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公然强制拆除。谢先生告上法院,认为南苑乡政府的行为严重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是滥用行政权力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违法行为。
南苑乡政府在庭审中辩称,对谢家房屋实施强拆的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事发当天,乡政府只是对谢家房屋拆除工作进行协助,负责维护治安和秩序,没有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因此不同意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苑乡政府在谢家没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未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拆。根据当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苑乡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因此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互联网,转载是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针对文章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