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1]4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和提高四川省白蚁防治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推动四川省白蚁防治行业稳步健康发展,规范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令)、《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和提高四川省白蚁防治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推动四川省白蚁防治行业稳步健康发展,规范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令)、《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管理、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管理、科研等综合优势,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专业技术发展途径、确定专业技术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的相关鉴定等工作中,发挥管理、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本行业专业技术升级,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调查研究白蚁防治领域行业发展、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为四川省白蚁防治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四川省白蚁防治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组织重要科技课题的研究,参与白蚁防治工程重大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鉴定和评估;
(四)参与行业内工作检查、科技进步奖和优秀论文奖的推荐与评审,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技术交流和咨询活动,监督管理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为白蚁防治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参与政策法规的起草和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六)负责四川省白蚁防治行业工作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的规划、协调、指导,优化管理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在机构能力、基础管理方面的建设工作;
(七) 参与白蚁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工作;
(八) 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白蚁防治相关工作;
(九)承担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行业内部相关资料信息;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五)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在经费等方面给予相关保障;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行业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 参与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三) 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白蚁防治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管理工作的交流活动;
(四)积极为白蚁防治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 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白蚁防治管理专家
1.从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近几年来所在单位在机构能力建设、基础管理、科研方面处于先进行列,在全省或全国行业内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力;
2.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服务;
3.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白蚁防治技术专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白蚁防治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白蚁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省或全国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服务;
3. 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关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或担任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负责人,或取得过行业公认的工作业绩和成果;
4. 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和管理:
(一)在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由符合条件的白蚁防治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二)由该专家所在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四川省白蚁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报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预审,经专业培训、综合考评后确定;
(四)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四川省住宅与房地产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 被批准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颁发聘任证书;
(七)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进行白蚁防治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培训;
(八)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四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
(九)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是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设立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文字形式确定,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遵守行业规范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专家实行解聘:
(一)本人自愿解聘;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白蚁防治重大投诉行为;
(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白蚁防治管理和技术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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