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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

时间:2011-11-30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1]367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各地不得自行设置类似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和从业资格考试,凡取得类似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按《办法》规定统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必须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同时,各地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出借证书、虚假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注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各地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完善执业规则。尽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处、及时反馈。
五、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10月底前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各市、县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2011年11月10日前,各市、州建设(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分别书面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许云勇
联系电话:028-85568349(同传真)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收费管理处 许玲      
联系电话:028- 8670562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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