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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修订囤地处置办法 土地出让须约定竣工时间

时间:2011-12-22 13:2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国土资源部21日晚对外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将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国土部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之所以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改,是为了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自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后,至今未曾做过修改。12年间,房价几度飙涨,一些开发商的囤地行为也乘机收获了超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这个环节中,民众对于企业谋利的肆无忌惮和政府监管的软弱缺位,意见颇深。

为了预防闲置用地的出现,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开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现场上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如何处置闲置用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按规定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征求意见稿规定,而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于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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