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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新办餐饮店须先征得楼上居民同意

时间:2011-10-29 00:36来源: 作者:

  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居民住宅楼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

  11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加强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市政府最近出台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城市改造和开发应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充分考虑餐饮业布局的合理性,规划并建设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应当设计建造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排放通道等污染防治设施。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现阶段我市规划建设的住宅楼绝大多数是商、住两用,临街一、二层楼用作餐饮、洗浴、歌城等,而楼上就住人,这就难免导致楼上住户与楼下商家因噪声、含油污水和异味等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生“摩擦”,居民对此反映最为强烈。

  《办法》要求,新办餐饮业项目除应当配备诸如油烟、废气净化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外,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其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出口应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的朝向应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该项目若位于城市居住区以及居住小区内,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排放通道等污染防治条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噪声排放口水平距离应当与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市控制保护建筑物等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相距20米以上。

  《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居民住宅楼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新办餐饮业营业场所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该餐饮业场所不得营业;对于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污染物排放数量、方式、类型、去向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办法》还对餐厨废弃物及垃圾、废油(包括潲水油、地沟油等)的去向管理、回收、运输进行了严格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饮废油运出市行政区域外。对于有擅自新办、扩大餐饮业项目或者擅自变更、新增餐饮经营范围等行为的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的,将依据情节、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最低可处200元的罚款,最高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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