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位于环城路旁的雅园新村廉租房迎来了首批住户。 苏仕日 摄
昨日,记者从市住建部门获悉,《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是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东莞稳定就业的新莞人。
也就是说,东莞市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不限户籍。
作为该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住建部门还将开展全市公租房需求调查。
根据办法,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对于东莞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东莞户籍,且在东莞工作或居住;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数以下(含);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未享受过购买农民公寓、集中建房、危房和泥砖房改造、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住房优惠政策。
东莞户籍的新就业职工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东莞户籍,且在东莞工作并已与东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无自有住房。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工作和居住在东莞,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在东莞要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在东莞无自有住房;这3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请公租房。
办法规定,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公租房适当减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到目前为止,东莞今年分配到的17865套公租房任务,已竣工7544套,在竣工的7544套公租房中,其中有近七成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焦点问题
建筑标准60平方米以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办法规定,新建公租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租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关于公租房的建设形式,政府可通过划拨土地,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等盈利部分专项用于补贴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以实现资金平衡。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办法规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园区直接投资建设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济发展留用地也可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该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租金水平设定两个租金标准
办法规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东莞户籍家庭,租金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物价局共同确定并适时调整。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租金参考价的60%计收。
东莞户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将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租金参考价的80%计收。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比例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确定并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施设备出租费等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全市有关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部门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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