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财税〔2011〕41号)要求,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形成个人住宅价格评估标准,建立个人住宅转让计税价格评估征管系统,并经过专家组审查、论证、认定,实现“以计算机软件评估替代人工评估、替代市场指导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征管新模式,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促进依法治税。
二、实施时间:巴中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评估系统从2011年9月1日启动,2011年12月1日起试运行,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三、实施范围:巴中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存量住宅房屋交易。
四、工作流程:纳税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计税价格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价格,凡申报价格未能通过评估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存量房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后,方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征(免)税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财税〔2011〕41号),巴中市财政局、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巴中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巴财税〔2011〕2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2011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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