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昨天对外公布并实施《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07年以来建设的四类保障性住房被纳入严格监管范围。
对接安置房人口输出区负责监管
北京市近两年来不断加大旧城人口疏解的力度,安置旧城人口多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在其他区县安排定向安置房源,鼓励人口外迁。然而,针对这些对接安置房如何管理的问题,此前没有较为明确的管理方式。
对此,意见进行了明确:用于旧城人口疏解对接安置的保障性住房,由人口输出区在输入区建立管理服务站,配置专职人员,负责保障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旧城人口在新城居住的保障房的使用情况,仍由旧城政府部门监管。
对于用于旧城人口疏解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意见规定,将由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置的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受保障家庭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此次纳入严格监管的保障房指自2007年以来建设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意见明确,出租和出售型保障房的监督管理方将分别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和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对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本市将整合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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