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通知还规定,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这是有关部门第二次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社保购房不予认可”的问题进行解释。
就在两周前,沪房管局刚刚发布过相关公告:“上海市房管局重申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社保购房不予认可。”
中原集团研究中心高级经理刘渊认为,该政策虽然早已提出,但执行情况一直不利。短期内旧事重提,主要目的首先是对政策执行层面的加强,其次是防止楼市回暖过快,在交投双方预期上进行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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